核心提示:2015年人大法学硕士保研(本校和外校考生一起)共公布录取人数53人(法硕<法学>29人,法硕<非法学>23人)。其中,法理学4人,中国法制史0人,宪法与行政法学4人,刑法学7人,民商法学12人,诉讼法学5人,经济法学9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人(调剂),知识产权法学6人,国际法学5人,比较法学1人。最终实际人数由于身体、政审以及放弃保研等原因会在40+人左右。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布的录取人员为调剂考生)和法制史由于无人参加复试,故完整版保研真题中无此两个科目的试题。
第一章 2015年人大法学硕士保研综合课真题一、法理学(15分) ⒈名词解释(3*3=9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均衡理论、法的溯及力 ⒉简答题(6分):简述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 答: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以以法治而贯之,法治是直接针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提出的。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⑴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⑵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⑶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 ⑷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 ⑸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法制史(15分) ⒈名词解释(3*3=9分):出礼入刑、重法地法、六法全书 出礼入刑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⒉简答题(6分):简述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三、宪法学(15分) ⒈名词解释(3*3=9分):社会权、柔性宪法、宪法规范 ⒉简答题(6分):简述我国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内容) 四、刑法学(20分) ⒈名词解释(3*4=12分):偶然防卫、刑事责任、侵占罪、滥用职权罪 刑事责任 答:刑事责任,指由违反刑事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现着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刑事负担。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体现着国家、社会对一定行为及相应行为人人格的最强烈谴责,它集中体现为一种道义性惩罚,体现着对一定行为的“反动”或报应,并通过惩罚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 ⒉简答题(8分):简述坦白的刑法适用条件 答: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修正是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是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坦白酌定从宽情节上升为法定从宽情节,因而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的刑法适用条件为: ⑴被动归案。与自动投案相对,被动归案的本质是犯罪人自由意志外的归案行为。归案的被动性是坦白区别于主动到案的一般自首的关键。被动归案主要存在于“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被群众扭送到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等情形中。 ⑵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罪行。构成坦白所需要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非指所有的罪行,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罪行。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则可以构成自首,而不是构成坦白。这一坦白的成立条件也是其区别特殊自首的重要标志。 注:2015年人大法学考研统考中需要重点掌握坦白相关内容,可考查角度和方式除上述外,还要注意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查“坦白”的概念,以及以简答题形式考查“简述坦白与自首的关系(联系与区别)”。 五、民法学(20分) ⒈名词解释(3*4=12分):承诺撤回、形成权、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除斥期间 1、承诺撤回 答: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 2、形成权 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形成权的特点是:①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②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③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④其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⑤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3、除斥期间 答: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即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只须法定期间的经过即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一般仅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 4、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答: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物件致人损害,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⒉简答题(8分):简述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关系 六、诉讼法学(15分) ⒈名词解释(2*3=6分):强制医疗、诉讼前财产保全 ⒉简答题:简述刑事不起诉的规制和救济程序(5分) 简述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4分) 答: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的公法上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对人的效力、对财产的效力和时间上的效力。 ⑴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效力 ⒈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效力: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仍属被执行人所有;丧失直接占有,而由人民法院实施占有;被执行人保管查封、冻结财产时,可继续占有使用,但第三人保管时,不能使用;被执行人不得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⒉查封、扣押、冻结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⒊查封、扣押、冻结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执行,对查封、扣押物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对该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被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⒋查封、扣押、冻结对协助执行人的效力: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法院执行。 ⑵查封、扣押对财产的效力 ①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②不动产查封中遵循“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两原则,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⑶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效力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预查封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①预查封的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②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某一财产被查封、预查封后,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
第二章 2015年人大法学硕士保研专业课真题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历史类型 2.法的适用 3.法律论证 3.法律实效 4.强行性规则 二、简答题目 1.简述法的局限性 2.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3.简述非正式规范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答:非正式制度,是指作为正式法律制度的补充和辅助存在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社会机制。非正式制度无需耗费更多的公共资源,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能有效维持基层社会的运行,调动社会和民间自治力量参与法的实施过程,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法律控制的有效性,是社会调整和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正式制度在法的实施中的形式及作用主要包括: ⑴非正式基层司法制度或程序,如我国的基层司法所等机构,通过降低法官职业化要求、简化诉讼程序、取消或减少律师的服务,为基层民众提供便利的非正式司法服务。 ⑵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等,可在实现基层社区、行业自治及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⑶随着当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和司法功能的变化,原来由国家司法机关高度垄断的司法活动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如私营监狱、私营警察等,这些机构分流或承担了以往由司法机关承担的部分职能。 4.评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观点 答:“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属于分析法学派关于法所包含道德的性质问题的观点。关于法律中所反映的道德的层次,在西方法制发展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宗教法中,也曾经把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到法律中,从而使法律包含了许多普通人很难实现的道德要求。后来,有的法学家又提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这一命题,把道德明确地分为高低不同的层次,有些道德要求,如勿杀人、勿奸淫、勿偷盗等,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人们最低限度的要求;而另外一些道德要求,如舍己救人、仁慈、博爱等,则给人们提供了一种道德理想,与前一类道德要求相比,此类道德要求处在较高的层次,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富勒把上述两类道德分别称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义务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如赌博既是义务道德所谴责的,又是法律所禁止的,二者的区别只在于法律要对大赌与小赌给予不同的惩罚,而道德一般不注意这种区分。愿望道德与法律道德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人们没有达到这种道德要求时,不是控告他们,而是加以惋惜和蔑视。 三、论述题目 ⒈论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⒉论述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居民委员会 2.柔性宪法 3.国家主席 二、简答题目 ⒈简述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答:⑴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立法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⑵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主持会议,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开会时间,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并行使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⑷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主要是:①立法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暂停”实施法律)。②财政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澳门基本法规定“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③监督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辩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行政长官进行进行弹劾,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④对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使同意权。此外,还有权接受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为保证上述各项职权的行使,如有需要,立法会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⒉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三、论述题目 试论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和意义
刑法学 一、案例题目(每个30分,共60分) ⒈被告人A以营利为目的,发布招募男“公关人员”的广告,招募一批男公关人员于其开设酒吧为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男子提供性服务为“卖淫”,根据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女性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请结合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分析以下问题: ⑴本案中男公关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⑵你了解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吗? 解析:1、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主观解释论的哲学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假定解释文本中有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原意”,正确的解释就是“原意”的重现。传统解释学的目标就是对解释文本的原意的揭示。在传统解释学中,“原意”成为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尺。 2、客观解释 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刑法解释的目标不是揭示制定刑法时立法者的原意,而是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如何揭示,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来揭示刑法条文的意思。客观解释论的哲学基础是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存在着独立于解释者的解释之外的原意;哲学解释学认为,独立于解释者的解释之外的原意是不存在的,文本的意义只存在于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对话中。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的意义是恒定的,不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哲学解释学认为,文本的意义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⒉张某以1.9万元买入某外国女子李某作为妻子,李某也同意嫁给张某。后张某与李某协商李某回国物色其他女子卖给他人。陈某找到李某,说想去中国找对象。李某带着陈某一起偷越边境来到河南,后李某联系到王某,当场协商以1.8万元将陈某卖给王某,陈某也同意嫁给王某。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将张某与李某逮捕。 ⑴谈谈扩张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⑵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⑶结合本案,谈谈被害人同意与犯罪成立的关系。 二、论述题目(共40分)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谈谈你对我国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看法。
民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交易习惯 2.留置权 3.表见代理 4.清算法人 5.共同危险行为 二、简答题目 1.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简述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答: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⑴代理与委托的联系表现在: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依委托合同的授权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②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常常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⑵代理与委托的区别表现在:①委托仅仅是发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但其与授权行为是分开的。②委托合同只是代理权授予的一种基础关系,而不是唯一的基础关系。③代理的事务主要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实施事实行为。 附:1、代理与行纪 答:行纪,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关系涉及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⑴直接代理与行纪的相似性表现在:①无论是行纪人还是代理人,都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②二者都涉及三方法律关系;③在行纪中,符合间接代理条件的行纪,构成间接代理。 ⑵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表现在:①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②行纪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行纪人必须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资格;而在直接代理中的代理人则没有此种身份上的限制;③在行纪中,首先由行纪人承受交易行为的效果,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其委托人;在直接代理中,必须由本人直接承受该法律后果。④行纪主要适用于市场交易关系;而直接代理可适用于一切财产行为。 2、代理与居间 答: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⑴居间与代理的相似性:①居间也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②居间人与代理人一样,不成为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 ⑵居间与代理的区别:①居间人并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商业机会并供其选择。②居间人不需要对相对人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行为仅限于提供信息和媒介。③居间行为不能产生使委托人承受的效果。居间人也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3.简述债务和责任的关系 4.简述违约和合同解除的关系 解析:一般来说,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乃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违约的损害后果是与损害赔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人的目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宣告合同解除,从而使其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所以,违约制度明确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方式所适用的条件。通过根本违约等违约制度可以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 合同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也就是说,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作严格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行使解除权(如在轻微违约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则合同纪律就很难维护。 通过根本违约等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根本违约等制度对解除权的行使作出明确限定。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行使解除权;如果仅构成非根本违约,则另一方无权行使解除权。由于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各种违约形态,因而对解除权的限制也应根据各种违约形态来决定。具体来看:①迟延履行;②拒绝履行;③不完全履行。 注:此题难度太大,在人大法学考研统考初试中考查可能性不大。 三、论述题目 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答:⑴民事行为欲生效,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其中所谓“法律”不应理解为包括一切有效的法律文件,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应理解为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的立法文件,以及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立法文件,即仅限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⑵作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都属强行性规定的组成部分。其中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禁止性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民事主体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可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又称取缔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以维护特定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总之,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强行性规定,意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行为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即应归于无效。 ⑶《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确认,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根据上述有关民事行为生效条件的分析,这里的“法律”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所谓禁止性规范,首先是指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民事行为绝对无效。至于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⑷综上分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具体效力及含义如下: ①违反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②对于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对于涉及民事主体从事特定类型民事行为资格的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即使违反了,通常也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对于涉及民事主体履行行为的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这项规定中所谓“非法目的”中的“法”也应限定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 ④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不限于民事法律或民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而是包括所有法律、所有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 四、案例题目 2006年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其中甲丙各出资40万,乙出资20万。2010年乙准备将股权以60万价格转让给丁,但发现自己股权早在2008年已经转让给戊,且2009年戊又以40万价格转让给己,己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已经支付价款,至今戊下落不明。请问: ⒈乙可否起诉戊返还股权?如果可以,主张依据何在?法院会不会支持?戊能否以善意取得提出主张? ⒉乙可否同时或者另行起诉甲、丙、公司A以及己,理由是什么?法院会支持这种请求吗?戊的请求可否得到支持呢?
诉讼法学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部分 ⒈公诉人在庭上说辩护人的证据有问题,法官说没有问题。公诉人不服,说要退席。法官说检察院的监督应该在庭审之后进行,而且公诉人的监督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来的。之后公诉人就退庭了。过了几天,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 请问如何评析这个案子?(考点: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⒉中国的庭审结构是辩护人和公诉人坐两边,而被告单独坐中间。但是法律规定辩护人是要和被告坐在一起的。 请问如何评析这个现象?(考点:刑事诉讼结构)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部分 ⒈A借B 10万,一直不还。遂起诉。发给A出庭通知后,其也一直不出庭,故作出缺席判决。请问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考点:缺席判决) ⒉A市的牛被B市的一家分公司排放的污水毒死了。B市分公司的总公司在C市。请问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考点:民事诉讼管辖) ⒊民政局向某人发放贷款,其一直不还。请问是不是民事纠纷?(考点: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法学 ⒈案例题:关于著作权法。甲先出版摄影集,乙后出版油画集。乙作品里面有一幅油画和甲的摄影作品基本一样。是否侵权?若侵权,侵犯的是何种权利。(考点:作品、摄影作品、复制权、临摹) ⒉案例题:关于商标法。丙把服饰商标BOSS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丁使用,后来发现戊注册了同样的BOSS.COM域名,并且经营服饰。丁是否可以单独起诉?戊的行为是否侵权?(考点:商标权与网络域名权) ⒊材料分析题:今年8月30号出台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关于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一问:请问这个文件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问:请分析中美知识产权法院的区别。
经济法学 一、简答题目 1.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改的内容(简述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二、论述题目 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调整 三、材料分析题 结合地方债现状,评析新《预算法》35条(结合我国地方债的现实情况,谈谈对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的看法) 注:经济法专业保研和经济法专业统考复试考题紧扣社会热点,且考题新颖,综合性较强,对考生要求较高。但是在人大法学考研统考初试中,由于经济法考题并不是对考生的经济法专业水平进行考查,主要是侧重于考查报考人大法学院考生的基础。因此人大法学考研统考经济法科目试题基础,主要是考查经济法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等内容。对此,学员应注意这个命题的特征和区别,从而注意调整复习方法和应对策略。但是,这种区别只是命题手段、考查形式和考查角度的区别,在考查内容和考点上不具有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透过人大法学考研的保研真题去洞悉各个学科的研究发展动态和最新的命题指导思想,然后以此为指导去挖掘最具考查可能性的考点,然后结合人大法学考研统考的命题方式提炼出考题。
国际法学 一、简答题目 ⒈简述国家豁免与外交代表豁免的区别 ⒉谈谈你对国际投资协定中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理解(注意是准入前) 二、论述题目 运用国际法上的理论,谈谈对下列现象的看法: 一份联合国大会关于乌克兰克里米亚公投问题的决议:①公投无效;②对某地区国际地位的改变无效。谈谈这几条决议中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 三、案例题目 ⒈用国际法理论评价下列问题:一个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的问题,国际私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中损害赔偿问题。 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准据法为哪国法律和属人法是否具有绝对效力?
比较法学 一、名词解释 ⒈判例法 ⒉约因 ⒊Legal Family 二、简答题目 ⒈中外民众参与司法的模式及特征 ⒉法科留学与比较法研究的发展 三、论述题目 两页关于普通法的英文材料,根据所给材料谈谈普通法对中国的影响与借鉴(中英文皆可)
注:法制史和环境法无人报考,故无真题。
第三章 2015年人大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保研笔试真题第一部分 2015年人大法律硕士(法学)保研真题 1.民法案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认定 2.刑法案例:盗窃转抢劫 3.宪法案例:侵害什么权利以及合宪性分析 4.法理材料:对习总书记的一段话进行分析,论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内容 5.法史材料:材料分析题(略) 第二部分 2015年人大法律硕士(非法学)保研真题 一、法理学 ⒈立法活动对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⒉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决定,是否是对法制统一性的挑战,如何协调法律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二、宪法学 ⒈人口增长要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 ⒉单独二胎是否造成不平等,是否违反平等权 三、法制史:斗讼 四、刑法:案例分析题,考查知识点为“正当防卫” 五、民法学 ⒈司法公开和信息公示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⒉司法公开和信息公示和公权力的关系 ⒊司法公开和信息公示和私权利的关系
第四章 2015年人大法学考研保研面试真题第一部分 法学硕士面试真题 一、辩论赛 ⒈超前立法是否有利于法律对社会的改造? ⒉是否应该允许非法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⒊代孕问题 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该自由流转? ⒌雾霾问题 ⒍见危不救、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刑? 二、英语面试 ⒈government vehicle reform boost the car auction ⒉跨国婚姻问题 ⒊如何看待孤儿免费健康保险制度? ⒋如何看待雾霾问题? ⒌如何埃博拉病毒问题? ⒍烟草广告法修改的看法 第二部分 法律硕士面试真题 一、法律硕士(法学) 1.辩论题: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靠道德约束还是靠法律约束? 2.英文题:是否应该给乞丐钱财?(乞丐问题怎么解决?强制参加劳动是否恰当?如果乞丐是小孩你是否会给钱?)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 1.辩论题: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退步? 2.英文题:是否应该给乞丐钱财?(乞丐问题怎么解决?强制他们参加劳动是否恰当?如果乞丐是小孩你是否会给钱?)
第五章 2015年人大法学硕士保研基本情况一、2015年人大法学保研变革 变化一:因为教育部在8月份新出台的保研文件,导致人大、清华等多所学校在今年的保研政策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以后人大的保研考试中,人大本校的学生将和外校的同学一起排名决定最终的录取人数,不再单独区分本校和外校的保研名额。 评论:今年教育部的新政策不仅对外校的同学,对人大本校同学而言也算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因为人大每年的保研在本校内的竞争并不是很激烈。一般是招4个人,5个人报名参加考试,或者招1个人,只有1个人报名参加考试。所以当今年9月份考前新政策下达的时候,很多人大本校的同学因为缺乏竞争的动力,并没有很好的准备保研考试,所以今年其实对外校同学报考人大是一个比较好的机会。 但是从明年开始,如果人大同学加强复习的话,可能对外校同学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不过预计人大本校每年的保研名额可能会控制在40人左右,从规模上来说并不会占用太多名额,所以外校同学报考还是有很多的机会的。 变化二:题型向灵活题型转变。今年人大法律硕士题型的改革将这一点体现得最明显。今年人大法律硕士的题型全部是活题,没有一道题单纯依靠死记硬背就可以答出来的。以今年保研的法律硕士民法的题目为例,考的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认定,这道题是从人大民商法律网上的一篇论文改编的,如果没有阅读过这篇论文的话,其实是很难作答出这道题的。同时比如宪法的违宪审查考察的是人大宪法老师一直研究的重点,法理的依法治国考察的是今年时事的热点问题。 因为法学硕士综合课一共要考察6门,而且总分折算起来才50分,所以法学硕士综合课改革的阻力还是比较大的,今年法学硕士保研综合课的题目基本没有发生变动。但是依照改革的动向,综合课的题目肯定会更靠近时事热点或者老师研究重点的方向出题。法学硕士专业课的改革会依据每个教研室的喜好来改变,比如刑法教研室一直喜欢出活题,刑法保研的专业课题目一般是案例题和材料题。但像民商法教研室和经济法教研室就比较重视基础,每年考试题目中总会涉及基础知识的考察。 评论:对于人大法学硕士保研考试最重要的还是打牢基础,因为任何活题都是在掌握好最基本的知识的基础上才能作答的。而且在综合课变化不大的背景下,抓牢基础知识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对于法律硕士而言,就需要分出一部分死记硬背的时间来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对于民法和刑法而言,一定要掌握司法考试锻炼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对于法理而言要掌握考研考试中答论述题的方法;对于法史而言,要掌握高中语文考试训练的阅读古文的技巧,因为法制史的活题一般的题型是古文的材料分析题;对宪法而言,要掌握对宪法问题的基本分析方法,比如今年考察的违宪审查,其分析方法在人大老师的相关论文中都有体现。
二、2015年人大法学保研考试情况 今年因为人大的复试时间非常晚,而且因为今年教育部采用了新的录取系统,每位同学需要在一所学校发布录取通知后的24小时或者48小时内确认是否录取,一旦确认后其他学校就不得再进行录取。所以很多报考人大的同学因为之前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便没有参与人大的保研考试。所以综合来看,今年人大保研考试的压力并不大,只要坚持到最后,并且认真复习的同学一般都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三、2015年人大法学保研招生录取人数详情 人大本校最终竞选保研名额的有40人左右,最终有40个人拿到了保研名额。本校民商10个人报名,经济法4个人报名,宪法和行政法3个人报名,国际法2个人报名,知识产权法2个人报名,法理学2个人报名,刑法1个人报名,环境法和法制史没有人报名。剩下的同学报的是法律硕士。 今年外校报名参加人大法学硕士保研考试的共162人。报名参加人大法律硕士(法学)保研考试的共80人。报名参加人大法律硕士(非法学)保研考试的共53人。 最终进入复试名单的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同学共136人,法律硕士(法学)共88人,法律硕士(非法学)共57人。 但是最终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同学(人大本校和外校一起算)73人,参加法律硕士(法学)考试的同学大概60人左右。其中,经济法专业复试人数是12人, 宪法与行政法5 人,知识产权(法学)5 人,知知识产权法(应用)2 人,民商法18人,诉讼法6人, 法理学7人, 国际法9人, 刑法8人, 比较法1人,中国法制史0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人。 最后,2015年人大法学硕士保研(本校和外校考生一起)共公布录取人数53人(法硕<法学>29人,法硕<非法学>23人)。其中,法理学4人,中国法制史0人,宪法与行政法学4人,刑法学7人,民商法学12人,诉讼法学5人,经济法学9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人(调剂),知识产权法学6人,国际法学5人,比较法学1人。最终实际人数由于身体、政审以及放弃保研等原因会在40+人左右。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布的录取人员为调剂考生)和法制史由于无人参加复试,故完整版保研真题中无此两个科目的试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2015年人大法学考研统考形势非常好,大家加油!
四、2015年人大法学保研面试详情
今年人大的面试是在 大家先到一个教室里,由人大的师兄师姐们把分好的组告诉大家,英文是3个人一组,中文是6个人一组。这个分组是外校和本校的同学混在一起的。但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是分开的。两组是同时进行的,师兄师姐一般会想办法帮同学们把这两场面试的时间错开,比如中文面试靠前的同学,英文面试会靠后一点。每位同学在面试前会拿到自己在报道时交的材料,同时会拿到写着自己名字的A4纸,需要自己折叠成坐签的形式,待到面试的时候放到自己的面前。 英文面试: 今年英文面试的老师全部是人大法学院自己的教师,一般有2位老师,1位研究生当助理。一组的3个同学会先到备考室抽取自己参加考试的考场。到考场后,老师会让3位同学抽取自己的回答顺序,抽到A的同学来抽取本组的题目。然后3个人每人会拿到一张纸,这三位同学纸上的内容是一样的。这张纸上会标出A/B/C三个段落。老师会给同学们大概5-10分钟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过后,先从A同学开始,依次读自己的段落。全部读完后,3位同学自己就拿到的文章进行讨论,老师旁观。但有的老师也喜欢插话进来进行提问。就自我介绍的问题,有的考场老师会让同学做自我介绍,有的老师不会。 中文面试:中文面试的老师全部是人大法学院自己的教师,一般有4-5位老师,1位研究生当助理。中文面试也是先在候考区抽取正反方以及辩论题目。中文面试的流程非常繁琐,会有一位老师在会场主持顺序,所以同学们不用太过担心自己记忆不住顺序。具体流程如下:到考场后要把自己拿到的材料交给老师,在辩论的过程中,老师是会传阅你所上交的材料的。之后每位同学做不超过1分钟的自我介绍,接下来正反先分别陈述自己的理论意见,然后是分别反驳对方观点。之后是分别向对方提问。最后是总结对方的优缺点以及对方在辩论过程中的整体观点。每场辩论大概会持续1小时左右,每位同学总共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