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再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模糊

时间:2011-09-20 11:42  来源:未知   作者:Jurist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一则《强奸之后杀死两人,是谁发给了李昌奎的免死牌》的网帖,正在掀起又一场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较量。李昌奎,这位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云南昭通男子,原本可以在现有司法内保留一条性命,如今,网络掀起的民意责难正在将其逼向死刑立即执行的深渊。 死刑,向来都是一国法治文明

     一则《强奸之后杀死两人,是谁发给了李昌奎的“免死牌”》的网帖,正在掀起又一场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较量。李昌奎,这位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云南昭通男子,原本可以在现有司法内保留一条性命,如今,网络掀起的民意责难正在将其逼向死刑立即执行的深渊。

     死刑,向来都是一国法治文明的考量标本,也是最能引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二者对于被告人虽有天壤之别,但在司法裁判者那里却界限含混,法官手中的笔是向左还是向右,真有“生死判官”的意味。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究竟适用死刑还是死缓,就很容易引发民众的争论和不满。

     单以犯罪情节和后果而论,对身负两命的李昌奎判决死刑并无不妥。而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显然也契合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最高司法机关限制适用死刑的指示精神相吻合。从刑罚适用来讲,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都能构成改判的考量事由。

     但是,民意不答应。

     同样凶残的犯罪手段,同样恶劣的犯罪情节,同样严重的犯罪后果,也同样具有自首情节,缘何西安的药家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则判了死缓呢?从一开始,李昌奎案就被舆论贴上了云南“药家鑫案”的标签,在简单的比较之下,网民旋即提出了“不公正”的质疑。

     说实话,笔者反感这样的简单类比,许多案件被媒体呈现出来的面貌可能多么相似,但实际情况往往千差万别。到目前为止,一切指责法院改判的观点,都是援引网贴中的所谓“事实”,而对云南高院改判的具体缘由并不清楚。如此偏听偏信一方之言,难免失之公允。原本网络所呈现出来的民意十分繁杂,类似于广场传播效应,网络舆情的营造很容易犯“以讹传讹”的冲动性错误,在未经甄别的情况下想当然的选择“与弱者站在一起”。一旦这种网络盲动影响到司法的最终决策,很容易伤害到司法的理性与公正。

     这当然不是在为司法辩护,如果云南高院不能拿出更加细致而合理的改判理由,人们对改判死缓当然拥有怀疑的权利。我们即便强调司法在具体案件裁判上拥有独立的主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只停留在关门办案、自言自语的浅表层面,而必须学会向公众努力说服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

     问题恰恰在于,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界定并无清晰明确的区分,相反赋予了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才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也说得通,判决死缓也同样说得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然而,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适用而言,我们难道要将剥夺性命的公正性寄托在民意的影响之下?看来,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这是避免司法再陷舆论漩涡的必然之路。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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